(2017)湘020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鹊平、刘梓钰诉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龙升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鹊平,刘梓钰,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龙升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园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02民初345号原告:刘鹊平,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梓钰,男,200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煌(系原告刘鹊平丈夫),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德,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龙升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园组。负责人:刘国文,系该组组长。原告刘鹊平、刘梓钰与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龙升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园组(以下简称:“麻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鹊平、刘梓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德、刘辉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麻园组负责人刘国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刘鹊平是麻园组土生土长的村民,一直在麻园组学习、生产、生活,户籍也一直在麻园组。2007年3月28与士官刘辉煌在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次年3月15日生育婚生子刘梓钰,其户籍也在麻园组。2009年6月,经组上村民签名同意,以及村上和镇上审核批准,原告刘鹊平以自己的名义在麻园组16号建有房屋一栋。2016年7月,麻园组部分承包土地被征收,组上分配时,将原告视为“出嫁女”,将其的分配份额降低为50%,将原告刘梓钰完全排除在外,分配份额为零,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认为自己属于麻园组的村民,拥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被告麻园组当前和后续承包征收补偿费分配均等份额的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原告刘鹊平、刘梓钰享有被告麻园组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均等份额的权利。被告麻园组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刘鹊平在麻园组出生,出生后户籍便登记在麻园组。2007年3月28,刘鹊平与刘辉煌登记结婚,婚后刘鹊平户籍仍留在麻园组。次年3月15日,两人生育婚生子刘梓钰,其户籍也登记在麻园组。2009年,经组上村民签名同意以及村委会、乡镇审核批准,刘鹊平在麻园组修建了房屋。2016年,麻园组部分集体土地因盘龙路项目被征收,麻园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以刘鹊平是外嫁女为由只让其享有50%的份额,刘梓钰没有分配资格。之后,刘鹊平多次找到麻园组协商未果,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刘鹊平、刘梓钰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及士官证(复印件)、建房申请报告及建房审批表(复印件)、麻园组土地费分配方案及龙升社区麻园组盘龙路项目土地费发放表(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户籍是中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户籍登记是户口管理的合法形式。村民资格的取得首先以户口登记为前提条件,户口登记也应当作为村民对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分配依据。原告刘鹊平出生在麻园组,结婚后户籍也未迁出,其户籍一直登记在被告麻园组;原告刘梓钰出生便将户籍登记在麻园组;两原告系被告麻园组合法村民,具有麻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麻园组因盘龙路项目所获得的集体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两原告依法享有麻园组分配集体土地补偿费同等份额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鹊平、刘梓钰享有被告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龙升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园组分配盘龙路项目土地补偿费同等份额的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龙升社区居民委员会麻园组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红广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市农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