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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筱军与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黄思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筱军,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黄思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马筱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2日,住陕西省太白县,居民。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虎良,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思捷,女性,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陈仓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4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筱军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河水、黄思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宝鸡市天河水商贸有限公司在陕西西凤酒营销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西凤酒,交申请人用于抵偿本案全部案款(剩余部分用于执行其他案件),案件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2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