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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晓云与滨州安全教育体验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云,滨州安全教育体验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563号原告:刘晓云,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安全教育体验学校,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431-6七楼701-703室。法定代表人:张树勇,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永亮,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滨州安全教育体验学校员工,住滨州市黄河八路滨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飞,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云与被告滨州安全教育体验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晓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晓云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人民陪审员  韩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清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