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晓云与滨州安全教育体验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云,滨州安全教育体验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2563号原告:刘晓云,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安全教育体验学校,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431-6七楼701-703室。法定代表人:张树勇,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永亮,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滨州安全教育体验学校员工,住滨州市黄河八路滨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飞,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晓云与被告滨州安全教育体验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晓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晓云负担。审 判 长 张丽霞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人民陪审员 韩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清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