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段志永、贾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志永,贾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段志永,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被执行人贾帅,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冀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6)冀1181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帅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