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晋安与马立新、梁春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安,马立新,梁春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559号原告:王晋安。被告:马立新。被告:梁春祥。原告王晋安诉被告马立新、梁春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在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时,无法找到被告,经与原告委托代理人联系,其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地址,故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晋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海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