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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吴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54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栋***室。主要经营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婧(特别授权代理),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一般授权代理),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义,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浩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