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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传奇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奇,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977号原告:杨传奇,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建,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传奇诉被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克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传奇、被告刘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传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建于2009年5月3日借原告40000元做生意,一直未予偿还,经多次催要未果,特具文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建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建向原告杨传奇借款,于2009年5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到现金肆万元整借款刘建2009.5.3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刘建对该借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将此案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建向原告杨传奇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刘建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由于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有月息1.2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利率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传奇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5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