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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蓉芸与颜静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蓉芸,颜静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917号原告:陈蓉芸,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仲彬,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静珍,女,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慧,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蓉芸诉被告颜静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励审 判 员  陈娟娟人民陪审员  陈铭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