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晓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仰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