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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元明与刘兵、安徽中天世纪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明,刘兵,安徽中天世纪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796号原告:赵元明,男,196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兵,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安徽中天世纪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柳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092780-5。法定代表人:陆盼,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元明与被告刘兵、安徽中天世纪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元明,被告刘兵、中天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学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元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自2016年11月23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3日,刘兵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中天公司在借条上盖章,为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被告刘兵、中天公司辩称:本案借款没有发生,系被告另外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利息,因被告无钱支付利息,从而向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3日,刘兵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赵元明人民币现金6万元整,本次借款为现金支付,月息3%。中天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为刘兵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注明保证方式。后被告没有偿还该款。本院认为,刘兵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可以清楚反映,原告向刘兵现金交付了借款6万元,故刘兵对借款应负偿还责任,并应支付利息,但计息利率应为月利率2%。中天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为刘兵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未注明保证方式,根据相关规定,中天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刘兵、中天公司辩称本案借款没有发生,系被告另外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利息,因被告无钱支付利息,从而向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被告对该主张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且与刘兵出具的借条内容相矛盾,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元明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23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二、被告中天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刘兵、中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