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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伟与彭先华、徐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彭先华,徐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649号申请人:胡伟,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彭先华,男,汉族,1969年8月4日生,住湖北省郧县。被申请人:徐秀丽,女,汉族,1973年7月6日生,住湖北省郧县。原告胡伟诉被告彭先华、徐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彭先华、徐秀丽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彭先华、徐秀丽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郭巧红位于十堰市车城街办东岳台社区55幢3-3-1号房产(房产证号:30××26)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