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海兵等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兵,男,汉族,1975年1月26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苏乡南碾头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号。负责人:张沄辰,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海兵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冀0429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已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0429民初29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