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胡迎春与成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迎春,成海,胡迎春,成海,胡迎春,成海,胡迎春,成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945号原告:胡迎春,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成海,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胡迎春与被告成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迎春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迎春自愿撤回对被告成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迎春撤回对被告成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迎春负担。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芯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