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6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与练富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练富军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6民初216号原告(反诉被告):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城财富中心**栋**楼。法定代表人:周荣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平,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振琳,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练富军,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荣昌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平、姚蕴文,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练富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练富军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经审查符合反诉条件,本院予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6日、2017年3月1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练富军于2017年5月15日以庭外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反诉原告练富军撤回反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练富军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1314元,减半收取计25657元,由原告云南联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反诉原告练富军负担。审 判 长 黄延林审 判 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龙琰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