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谭国林与王光军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林,王光军,杜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600号原告:谭国林,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被告:王光军,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杜尚,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原告谭国林与被告王光军、杜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谭国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谭国林负担。审判员 向红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焱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