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抗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振杰、贾新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振杰,贾新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抗28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振杰,男,汉族,1956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广平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新刚,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名县。申诉人张振杰因与被申诉人贾新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邯市民四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检民(行)监[2016]1300000028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