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提伐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提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833号移送机关鹿邑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提伐,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谷阳办事处,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5XXXXXXXX0710。本院在执行鹿邑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王提伐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提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峰一审判员 宋宏伟审判员 王俊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