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1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龙、马冬娟与被告佳木斯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龙,马冬娟,佳木斯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11民初1094号原告郑龙,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冬娟,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雷,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全,佳木斯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佳木斯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颖,黑龙江艾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龙、马冬娟与被告佳木斯金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郑龙、马冬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龙、马冬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龙、马冬娟负担。审 判 长 李兴彩人民陪审员 李光荣人民陪审员 娄亚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