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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4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润珠与刘丽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润珠,刘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4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润珠,女,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丽霞,女,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润珠与被告刘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丽霞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润珠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内各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开办的企业。另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身份证登记的地址居住,去向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46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