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谢某金、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谢某金,王某某,江某某,谢某如,贾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8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地址:高安市瑞州中路。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被告:谢某金,女,住高安市。被告:王某某,男,住高安市。被告:江某某,男,住高安市。被告:谢某如,男,住高安市。被告:贾某某,男,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被告谢某金、王某某、江某某、谢某如、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谢某金、王某某、江某某、谢某如、贾某某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进行财产保全。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