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郓城县张营农资供应合作社与唐衍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张营农资供应合作社,唐衍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579号原告:郓城县张营农资供应合作社。住所地:郓城县张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闫成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38163332L。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丽(特别授权),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玲(特别授权),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衍磊,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郓城县张营农资供应合作社与被告唐衍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张营农资供应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郓城县张营农资供应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科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管文清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