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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廖文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249号之一人廖文理,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隋全洲,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张焕杰,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廖文理廖文理申请执行隋全洲、张焕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隋全洲、张焕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隋全洲、张焕杰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