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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行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庆华与武冈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华,武冈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5行终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华,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住武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冈市公安局,住所地武冈市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钟彪,该局局长。 上诉人刘庆华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6)湘0581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1998年5月8日,武冈市公安局以刘庆华有嫖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第980338号《武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刘庆华治安拘留10天。刘庆华于1998年5月8日开始被执行拘留。因在拘留期间,刘庆华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同年5月12日,武冈市公安局对刘庆华的拘留办理暂缓手续。刘庆华不服武冈市公安局第980338号治安处罚裁决,于2000年6月2日向武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执行监督。2000年6月14日,武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武政法复函(2000)02号《关于申请行政执法监督的答复》;在答复中,武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武冈市公安局1998年5月8日作出的98033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正确。2000年8月22日,中共武冈市纪委作出武纪审(2000)05号《关于刘庆华所犯嫖宿错误的处分决定》,决定开除刘庆华党籍。2016年5月19日,刘庆华向武冈市公安局提出信访;武冈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武公(信)不受字[2016]010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要求刘庆华向有关部门反映。2016年12月,刘庆华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武冈市公安局对刘庆华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行为发生在1998年5月,其应当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刘庆华于2016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刘庆华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刘庆华的起诉。 上诉人刘庆华不服,上诉提出,要求撤除被上诉人伪证(980338)裁决的材料;被上诉人必须赔礼道歉,清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对武冈市公安局、市委法制办联合共同伪证事实的责任人依法处分。请求撤销原裁定,重审改判。 被上诉人武冈市公安局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有原审经质证确认的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庆华被处罚的行政行为发生在1998年5月,至2016年12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依法定程序审理后,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刘庆华未就原审认定的事实、起诉期限提出上诉的理由,应视为其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和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嫦娥 审 判 员  尹东初 代理审判员  黄先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伍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