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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恢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XX明与桦甸市白山粮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明,桦甸市白山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恢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明,男,1979年12月10日生,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白山粮库。住所地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明与被执行人桦甸市白山粮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和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82执恢82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XX明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82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