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胡晓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胡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李时珍医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美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晓阳,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晓阳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97号��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0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