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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60号孙某某:你为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刑终字第3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你与原审被告人张某为搭建拱门的场地而发生纠纷,致你轻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对此认定正确。因本案双方均有相互抓扯行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了你的经济损失,原审据此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并无不当。你关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接收你的材料未作回复,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的申诉理由,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抄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