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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时国中、时长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国中,时长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01号申请人:时国中,男,194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时长营,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时国中与时长营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时长营的银行存款28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