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时国中、时长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国中,时长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01号申请人:时国中,男,194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时长营,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时国中与时长营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时长营的银行存款28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