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蒙某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执行人蒙某某。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蒙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蒙某某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蒙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