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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一鸣、张军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鸣,张军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27号移送机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西大街。被执行人张一鸣,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内丘县。被执行人张军一,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住内丘县。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刑初3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1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就财产部分强制,因被执行人张军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军一名下的牌照号为冀E×××××汽车的档案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