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民申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大刚与吕文聪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大刚,吕文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4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大刚,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文聪,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再审申请人陈大刚因与被申请人吕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大刚申请再审称,陈大刚未收到本案一审开庭传票,二审法院认定陈大刚收到一审开庭传票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本案,剥夺了陈大刚的辩论权,程序违法。陈大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送达程序是否存在违法的问题。经审查,本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书以及本案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传票两份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向陈大刚邮寄送达的地址与此前向陈大刚邮寄送达且妥投的一审法院开庭传票及管辖异议一审裁定书的送达地址完全一致,均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正街27号6幢1单元13号”;并且,陈大刚在向法院寄送管辖异议申请书、管辖异议裁定上诉状以及本案的上诉状中上诉人居住地,亦均是使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正街27号6幢1单元13号”这一地址。基于上述事实,“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正街27号6幢1单元13号”这一地址应视为陈大刚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一审法院向陈大刚邮寄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的地址与之前向其送达其他法律文书且妥投的送达地址一致,陈大刚二审开庭时辩称“第一次收到传票是快递员联系过当事人投递到另外一个地址,后面当事人就没有收到传票和裁定书”,陈大刚申请再审称其未收到该邮件、该邮件被退回等,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送达地址变更以及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一审开庭传票的送达程序合法,陈大刚认为一审法院的开庭传票送达程序存在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大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大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