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8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曹福胜与曹亮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福胜,曹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62号申请人:曹福胜,男,1971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亮亮,男,1984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田男,女,1986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曹福胜与被申请人曹亮亮、田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田男的房屋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田男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建筑面积110.64平方米房屋,期限为36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