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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农金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31号农金佩:你为原审被告人黄仕荣、谢宇、陆洪武、阮家捷、刘伟锋、黄聪走私普通货物一案,对本院(2016)云刑终27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仕荣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全案属于单位行为,请求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276号刑事裁定,对本案依法予以再审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陆洪武、谢宇、阮家捷、刘伟锋、黄聪于2014年年初,共同入股成立“富宁大顺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黄仕荣在该公司成立过程中提供了帮助。2014年6月,广东籍商人承诺谢宇,将一批汽车配件从越南经田蓬中越边境成功运输入中国境内将给予高额报酬,谢宇将情况通报黄仕荣后,黄仕荣表示同意。同年7月26日谢宇在接到广东籍商人通知货物已运至中越边界的消息,通知阮家捷、刘伟锋、黄聪等人于当晚前往田蓬接货,谢宇、阮家捷亲自联系了蒙仁豪驾驶的桂A×××××和张学鹏驾驶的桂L×××××两辆货车前往田蓬运货,林世健受谢宇、阮家捷安排联系了梁锡瑞驾驶的桂A×××××号吊车前往田蓬吊货,黄聪为吊车带路。谢宇、阮家捷、刘伟峰、黄聪等人与两辆货车和吊车来到田蓬后得知货物于次日才能到达接货点,便留下黄聪负责货车、吊车驾驶员的吃住,其余人返回富宁。同年7月27日谢宇、阮家捷、刘伟峰等人又驾车前往田蓬接货,在途中得知实际接货地点远离预定接货地点,几人就是否要深入越南接货发生争执,一行人返回富宁。当晚黄仕荣、谢宇等人商议后决定继续前往越南接货。同年7月28日下午,阮家捷等人在越南倒装好汽车配件后返回中国,当日17时39分03秒黄仕荣电话通知阮家捷本次走私活动被人举报,并指示货车暂缓入境,阮家捷根据黄仕荣的指示让两辆货车停在距中越边境不远的越南一侧,并让刘伟峰和黄国康守货。阮家捷当日返回富宁并根据黄仕荣的指示会同已从黄仕荣处得知走私货物入境受阻的陆洪武,与黄仕荣一起找到富宁县政府领导,口头反映了“大顺昌公司”两车货物入境受阻请求协调。后黄仕荣带领谢宇、阮家捷在戴昌坡的帮助下形成了《关于请求协调边贸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以边防、海关等相关部门管理过死为由请求富宁县政府领导协调让货物入境,由陆洪武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加盖了公司印章的《报告》上签字后呈交富宁县政府领导阅处。2014年7月30日,刘伟锋返回富宁换由黄聪看守两车汽车配件。当晚22时许在得到黄仕荣、谢宇的授意后,阮家捷通知黄聪带领货车入境,黄聪驾驶阮家捷的无牌三菱越野车(云H×××××)带领两辆装有汽车配件的货车经中越456号界碑通道入境,后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查获,当场抓获黄聪。黄仕荣、阮家捷、刘伟锋、陆洪武被先后通知、传唤到案,谢宇主动到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投案。经统计,两辆货车(桂A×××××、桂L×××××)所装23箱走私汽车配件共计11706件(个)。经云南省质量检验协会汽车配件专业委员会鉴定,其中11702件汽车配件为真品,4件为冒牌产品。经文山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本案走私汽车配件价值603万元人民币。经天保海关关税部门核定,逃税款ll4.9325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天保海关缉私部门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材料,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确认扣押涉案手机、23箱汽车配件及3辆汽车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富宁县大顺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及验资报告、《关于请求协调边贸经营活动的情况紧急报告》及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黄仕荣帮助陆洪武、谢宇、阮家捷、刘伟锋、黄聪等人成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从境外走私汽车配件入境,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申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属于单位行为,黄仕荣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不符。申诉要求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276号刑事裁定,再审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