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学国与秦皇岛仁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国,秦皇岛仁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义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478号原告:黄学国,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秦皇岛仁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晓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关义明,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国诉被告秦皇岛仁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关义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学国以已与被告秦皇岛仁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关义明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学国负担。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