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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社章与李俊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社章,李俊宝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1391号原告:王社章,男,汉族。被告:李俊宝,男,汉族,农民。原告王社章诉被告李俊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王社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社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社章负担。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