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海昌极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海昌极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家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722号原告:天津海昌极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海门大桥辅路海河南侧极地广场31号楼5门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6122022-6。法定代表人:李开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海,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家兴,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住天津开发区,原告天津海昌极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家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 岩代理审判员 史长江人民陪审员 刘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