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培强放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培强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更46号罪犯徐培强,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培强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于2014年4月15日交付山西省平遥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认为,罪犯徐培强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培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纪律,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生产劳动中能够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共获监狱表扬4次,折后余260分。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徐培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培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