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州天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天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525号申请执行罗显文,男,1948年7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住贵族省习水县二。被执行人苏州天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夏龙飞。罗显文与苏州天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吴度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天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显文劳务费374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650元。2016年5月11日,权利人罗显文以苏州天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天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支付439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39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受理以苏州天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之案件共6件,执行标的合计36686元。执行中,本院查封苏州天和智能护栏有限公司的自动液压弯管机1台、金属圆锯机2台、冲床2台、交流弧焊机1台、管材1批并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为40000元,后本院拍卖上述设备,两次拍卖均流拍,二拍保留价为32000元。本院六申请执行人均同意以32000元接受上述设备以抵付相应债权,本案债权人抵债金额为3829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61元及相应利息。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度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梁天成书 记 员 金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