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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沈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262号原告:沈某,女,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祖超,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沈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梦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