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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赵晓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某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询依法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长武县农商银行2704120101920110100191账户存款16700元,因被执行人赵某某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同时又在执行魏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贾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以及文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决定四案合并执行,按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分配案件款3000元;魏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魏某某分配案件款6000元;贾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贾某某分得案件款6000元;文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亚锐分得案件款17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1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