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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钟永君与被告四川雅卓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程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君,四川雅卓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程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83号原告:钟永君,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佑军,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前,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雅卓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程辉。被告:程辉,男,身份证号。原告钟永君与被告四川雅卓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程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钟永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永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永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原告钟永君负担。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