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梁庆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庆伍,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开鲁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庆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长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庆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梁庆伍将自己位于开鲁镇北油路西的林地转包给王某用来堆放砂石料,梁庆伍在转包给王某林地的过程中并未在转包合同中说明此地块为林地,同时被告人梁庆伍对王某承诺由其办理相关占地手续,但后来并未办理。经开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王某将林地发包用于堆放砂石的地块面积为7161平方米(折合10.74亩),且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庆伍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传呼证、林权证、土地承包合同、证人梁某、王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地毁坏程度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庆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梁庆伍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同意交纳罚金,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庆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梁庆伍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恢复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原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雪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