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友则与杨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则,杨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712号原告:张友则,公民身份号码×××,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牧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杨润,公民身份号码×××,男,194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牧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杨维,系被告杨润之子。原告张友则诉被告杨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友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友则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