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琴、凌孙坤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琴,凌孙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汪琴,女,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凌孙坤,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梁贵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琴、凌孙坤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1000元,交纳申请费21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陕0926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21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