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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2执8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玉英与王洪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英,王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8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玉英,女,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后毛,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碧雪,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洪艳,女,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担保人:石雷,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洪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洪艳向申请执行人周玉英支付46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0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86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玉英与被执行人王洪艳于2017年4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前付10万元,之后四个月每月月底前付5万元,9月底付17万元,申请人放弃余下部分债权及迟延履行利息请求。如逾期未付清,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对担保人的财产予以执行。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周玉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