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5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购房款338306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13411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1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陕西某某有限��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晴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