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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弘泰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弘泰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催34号申请人:河南省弘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刘颖颖,总经理。申请人河南省弘泰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30005229738305、出票金额为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开封鑫汇商贸中心、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收款人为郑州盛远商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2月25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州银行百花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弘泰线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弘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刘 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玉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