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严意波与文某某、文尚、黄伯双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意波,文某某,文尚,黄伯双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369号原告:严意波,女,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杰,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法定代理人:文尚,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被告:文尚,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被告:黄伯双,女,汉族,1957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昌,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意波与被告文某某、文尚、黄伯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意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某某、文尚、黄伯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意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意波撤回对被告文某某、文尚、黄伯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5元,减半收取2847.50元,由原告严意波承担。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