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谭益鑫发建材经营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谭益鑫发建材经营部,简隆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谭益鑫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玉泉恒业建材市场1-B002号。经营者:谭军,业主。被执行人:简隆靖,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谭益鑫发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简隆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267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简隆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谭益鑫发建材经营部货款100000元。申请人北京谭益鑫发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简隆靖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谭益鑫发建材经营部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简隆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