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会民与吉林大学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民,吉林大学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吉0193民初231号原告:陈会民,男,汉族,1947年10月1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南岭校区院内。委托代理人:李春琳,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大学,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2699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元,校长。委托代理人:温帅,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战先,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人事争议原告系被告职工,因与被告有房屋纠纷,被告扣原告工资,致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会民将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42号吉林大学南岭校区白七栋一号一楼112室建筑面积48.67平方米房屋及相关产权手续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给被告吉林大学。返还房屋之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吉林大学一次性将所扣原告陈会民工资183900元返还至原告陈会民在被告吉林大学工资账号内。二、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陈会民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春林人民陪审员 庞 雪人民陪审员 董世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