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润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东波、苏良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润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东波,苏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被执行人:四川省润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波。被执行人:刘东波。被执行人:苏良平。本院在执行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润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东波、苏良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润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款项305000元,现被执行人四川省润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刘东波、苏良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田东升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源: